关于对廊坊市宇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处理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0-12-10 来源:撰稿人:刘凤香 撰稿单位:
廊建质安函[2020]67号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廊坊市宇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材料处理意见的公示
各县(市、区)住建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廊坊市宇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时,提供虚假材料(原单位解聘书、现单位聘用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现将处理意见公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对该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廊坊市宇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重点动态监督检查。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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