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时间:2019-07-25 来源:撰稿人:李双菊 撰稿单位:
为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高效、文明形象,依据《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机关各科室和局机关各单位的所有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1.考勤登记包括正常出勤和值班、加班、休假、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等内容。
2.局班子成员考勤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留存。
3.局机关各科室、局机关各单位考勤要确定专人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附件1)经科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长签字后报局人事劳资科。
三、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实行报备制度,外出前需按下列要求报备
(一)因公临时外出
1.局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外出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留存。
2.局机关各科室、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外出,应事先填写《廊坊市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2),同时由本科室(单位)至少一名人员签字证明,《登记表》由各科室(单位)自行留存。
(二)因公外出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1天及以上的,要事先填写《廊坊市建设局因公外出报备表》(附件3)。
1.局班子成员因公外出由局长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2.科室(单位)负责人因公外出在1个工作日内的,经科室(单位)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经科室(单位)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3.科室(单位)其他人员因公外出在1个工作日内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人员因病或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按下列要求请假及备案
(一)病假、事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事前填写《廊坊市建设局请销假审批表》(附件4)。
1.局班子成员请病假、事假由局长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2.科室(单位)负责人请病假、事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经科室(单位)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经科室(单位)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3. 科室(单位)其他人员请病假、事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等法定假日(以下统称带薪休假)
工作人员带薪休假,事前填写《廊坊市建设局带薪休假审批表》(附件5)。
1.局班子成员带薪休假由局长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2.科室(单位)负责人带薪休假经人事劳资科审核,报科室(单位)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3.科室(单位)其他人员带薪休假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人事劳资科审核,报科室(单位)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病假的条件和假期
1.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需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者,必须有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并附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拍片、首次诊断费等证明材料。
2.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向审批人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3.工伤人员要有医疗和鉴定部门的手续,经局党组研究认可,休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六、事假的条件和假期
1.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其中,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待遇的干部职工所请事假必须先从本人的年休假、探亲假中冲抵。
2.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八点半以前以电话等方式请示审批人,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但事后必须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一般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探亲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七、丧假的条件和假期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给予丧假3天。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2.如果干部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干部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干部职工路程假。干部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干部职工本人自理。
八、年休假、婚假、产假和探亲假等法定假日的休假条件和假期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九、工作人员请销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十、请假人员假期休满后必须按时返岗,未经批准不得超假。确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的,应当在返岗的当日或次日补办续假手续。
十一、请假人员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审批人和局办公室销假。
十二、同一人员一次不得请两类以上的假期。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
3.请(休)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请假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5.不按请假审批程序进行请假的。
6.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7.以办公事为由不打招呼离岗的。
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辞退。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因疏于管理出现科内人员擅自离岗的;
2.违规、越权准假的。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出台有关新制度,相应部分按有关新制度执行。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局内印发的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十七、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考勤、请销假等手续在本单位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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