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标准(2025年)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 1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资质条件持续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无超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行为; 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中级技工人员等人员近期是否在本单位缴纳社保。 |
| 2 | 对建筑市场的行政检查 | 市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招投标规定; 实名制管理覆盖全部在建项目;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效落实。 |
| 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咨询成果文件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无恶意低价竞争或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
| 4 |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含人员资格条件)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法定要求;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完整; 无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行为。 |
| 5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企业资质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技术成果文件签章齐全且符合规范; 无转包或挂靠执业行为; 检测报告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 |
| 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质量终身责任制信息档案完整; 无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 质量缺陷整改措施全面落实。 |
| 7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施工扬尘各方主体履行施工安全、施工扬尘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联网运行; 无未批先建或冒险作业行为。 |
| 8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政行为核查发现问题涉及相关企业的行政检查 | 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设施联动调试记录完整; 无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标准行为。 |
| 9 |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落实到位; 无擅自修改强制性标准内容行为; 标准文本更新及时,宣贯培训到位。 |
| 10 | 对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活动、装配式建筑及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绿色建材认证证书真实有效; 绿色建筑等级及标准执行情况;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情况。 |
| 11 | 对建设类注册人员注册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执业行为与注册单位一致,无跨单位执业; 无签署虚假技术文件行为。 |
| 12 | 对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检查 | 分配对象资格审核严格,档案完整可查; 无挪用建设资金或降低建设标准行为; 物业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
| 1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和资质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
| 14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行政检查 | 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 无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 15 | 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公共收益收支账目清晰可查; 无占用消防通道或违规搭建行为; 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匹配。 |
| 16 | 合同是否已在属地区县住建部门备案 | 备案手续齐全;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相匹配。 |
| 17 |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明确的物业承接查验内容;资料完整。 |
| 18 |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行为 | 公共收益收支账目清晰可查;应公示内容在显著位置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