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 | ||||||||
| 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建筑业企业8次,勘察设计单位7次,建筑市场中介机构5次,房产类企业4次,市政公用类企业5次,保障性住房单位2次,特殊规定的除外。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拟实施时间 | 发起科室 | 联合科室 |
| 1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建筑业企业 | 检查建筑业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线上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5-12月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 |
| 2 | 对建筑市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建设及施工监理单位、 建筑市场中介机构 | 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三包一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双拖欠"问题和实名制管理不到位问题;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筑市场中介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能力情况:代理合同情况、代理业务情况、编制文件情况、组织开评标情况等,配合服务情况:协助处理投诉情况、招投标汇编资料报送情况等,收费情况:收费标准公开、执行情况等。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 | 5-12月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 |
| 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建筑市场中介机构 | 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看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否存在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 | 5-12月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 |
| 4 | 对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类)资质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 | 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类) | 查建筑业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8-12月 | 城市建设科 | / |
| 5 |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含人员资格条件)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 注册在廊坊市内的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后满足安全条件的情况,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 (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二)“双盲”抽查检查(现场检查) | (一)6-12月(二)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双盲”工程质量安全抽查检查,安许证、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相关情况随检查一并进行。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质量服务中心安全服务中心 |
| 6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企业资质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注册在廊坊市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企业资质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许可后满足资质资格标准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 | 6-12月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 |
| 7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各方主体履行施工质量、安全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聚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企业、项目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隐患排查闭环管理和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 “双盲”抽查检查(现场检查) | 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双盲”工程质量安全抽查检查。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质量服务中心安全服务中心 |
| 8 | 对建设类注册人员注册许可后的行政检查(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我市域内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 | 注册执业活动。 | 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要求,不定向抽查 | 6-12月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 |
| 9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各方主体履行施工扬尘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线上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不定期现场抽查 | 每周进行线上检查,每月对主城区建筑施工工地不定期现场抽查,每季度对各县(市、区)进行一次现场抽查。每半年配合牵头单位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办公室 | / |
| 10 | 202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 | 2025年10月 31日前出具消 防设计审查意 见的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 项目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1月-12月 | 消防审验科 | / |
| 11 |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方。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落实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 | 7-8月 |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 |
| 12 | 对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活动、装配式建筑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 | 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在建项目和相关参建方。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5-12月 | 绿色建筑发展中心 | / |
| 13 | 对房地产市场监督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 |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9月-12月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 |
| 14 | 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 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对《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等规定的落实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 | 4月-5月 | 物业行业监管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