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1日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制定本规程。
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除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廊坊市住建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廊坊市住建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廊坊市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廊坊市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负责本机关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处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廊坊市住建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廊坊市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的。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接收到以信函、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接收到信函、传真申请的时间为准;无需签收的邮寄申请以实际收到并确认之日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的,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经申请人当面确认后生效。受理时间以申请人确认的时间为准。
(四)受理范围
廊坊市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范围:廊坊市住建局局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按照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信息公开申请不在本机关受理范围内。
三、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的审查
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提交的申请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送主管领导签批前报局保密机构进行涉密审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政务信息公开承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经审查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廊坊市住建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重新提交新的申请时间,计算答复期限。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3、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保存一年并保存与其联系的过程性证明材料。
五、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信息的内部处理程序。
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接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后,经审查受理的,需由相关科室提供的信息,经批准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向相关单位(科室)发出答复通知,相关单位(科室)接到答复通知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将答复意见和申请人索取的相关信息,报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答复。
六、费用的收取
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